无合同无保险 法院凭工友证言认定劳动关系成立(劳动关系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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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合同无保险 法院凭工友证言认定劳动关系成立(劳动关系认定)
无合同无保险 法院凭工友证言认定劳动关系成立4 {8 `6 q5 J9 f& t' D
发布时间:2008-09-19 16:36: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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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j( r" V6 S" o( t1 ]) J8 q 中国法院网讯 外地来沪的任先生在上海一家模型公司从事模型制作,由于双方没有签劳动合同,公司也一直没为任先生缴纳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费,在任先生发生车祸后,公司否认与任先生存在劳动关系。为此,双方闹上了法庭。近日,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根据公司其他员工的证人证言,认定任先生与模型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成立,并判令公司为任先生补缴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费。
/ I7 L2 h. D, X, X. W 任先生老家在安徽,在上海市杨浦区一家模型制作设计公司的场地上从事模型制作。任先生与公司从未签订过劳动合同,公司也没有为任先生缴纳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费的记录。2007年12月16日晚7时许,任先生发生交通事故致脑部受伤,入院治疗。嗣后,公司为任先生支付了医疗费人民币28,000元,任先生的家属谢某等作为收款人出具了收条。2008年1月,任先生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诉,要求确认与公司自2006年9月4日存在劳动关系;并要求公司支付因工受伤医疗费人民币56,717.88元、补缴综合保险费。3月10日,仲裁裁决确认双方劳动关系成立;并要求公司为任先生补缴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费;因未经工伤认定,不支持任先生要求公司支付医疗费的请求。& n: Y& p' @7 e$ B8 L4 g$ u
公司不服,于3月27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认为与任先生之间是工程承包关系,任先生是包工头,承接公司的工程再分配给其手下工作,不受公司管理和支配。因任先生在公司提供的场地工作,公司出于安全考虑要求任先生进门按指纹,但公司从未对任先生使用指纹考勤。双方是不固定的承包关系,合作断断续续,也不记得何时开始合作。公司也不向任先生发工资,而是在工程结束后发放工程项目款。故双方没有劳动关系,不应补缴综合保险费。! l# I3 Y4 [0 J) R0 P* ?( p% g
审理中,公司还提供了两名员工作为证人出庭作证:一名员工表示他在公司工作,平时借支生活费,项目完工后计件拿提成工资,而任先生的情况与他一致。而另一名员工也证明他与任先生一起为公司工作,属公司员工,计件拿提成工资,公司采取纸张记录或指纹考勤。/ x4 w1 j# o. F
此外,任先生2006年12月31日的《临时居住证副证》上也载明,他的工作单位为该模型公司
4 o" K% e/ l* r6 C+ w2 K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劳动者是否受用人单位支配、管理是判断双方有无劳动关系的重要标准之一,而判断劳动者是否受用人单位支配、管理,首要参考就是考勤。模型公司称进门按指纹仅是出于安全考虑,而非考勤。对此,模型公司提供的证人证明了该公司确实运用了指纹考勤,该证人是公司提供的证人,证明力度较大,对其证言法院予以采信。而公司提供的另一证人亦证明任先生在公司工作,以计件方式领取提成工资,对该证人证词,法院亦予以采信。公司和任先生虽未签订劳动合同,但双方符合法律规定的建立劳动关系的主体资格。任先生在公司提供的场地上劳动,以计件方式领取工资,公司对任先生进行考勤及管理,任先生进行的模型制作是模型公司业务的组成部分,故法院确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对于任先生在公司的起始工作时间,公司称不清楚任先生何时开始为其工作,但任先生的《临时居住证副证》载明他工作单位是模型公司,首次查验时间为2006年12月31日,故2006年12月31日前,任先生即已在模型公司工作。任先生在模型公司工作,公司应做好登记备案,现公司对任先生何时开始工作表示不清楚,责任在于公司,故对于任先生所主张2006年9月4日起开始工作,法院予以确认,双方劳动关系自该日起建立。任先生是外地劳动力,在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期间,公司应为他缴纳综合保险费。任先生称因他未作工伤认定,故目前不主张要求公司支付因工受伤医疗费,于法不悖,法院予以准许。遂判决:模型公司与任先生自2006年9月4日至判决之日劳动关系成立;模型公司为任先生补缴自2006年9月4日至判决之日的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 C: x' A# V9 u6 H7 V) 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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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杉树律师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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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雇佣关系与劳动关系二者如何区分,一直是劳动法实务中的一个复杂问题。/ e# R/ [4 Y v( w0 Z
一般来说,从二者的法律关系性质上先行区分:前者是平等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内容的法律关系,后者是非平等主体之间(管理与被管理关系)就劳动权利、义务内容形成的法律关系。2 N7 t# M2 d0 z# I
这样,主体间的平等性、权利义务内容等要素的比较就是区分二者的常用方法。' J4 D4 a" a( E
在本案中,法庭以考勤制度来认定当事人之间是管理与被管理的“不平等关系”,以合同行为的场地与内容来确认是一种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行为。
+ o1 j/ @3 g0 H3 H' W 有趣的是,证实考勤制度及工作方式等事实内容的是被告的证人。同一个基本事实,不同的认识角度,导致了这种看上去阴差阳错的结论。 q7 n" Q* b% m# s/ `0 m9 I- ^
7 w. C+ C9 {9 f$ Z* E- [1 a 关于工作时间的证明问题涉及民事诉讼证据规则的规定。
9 e7 o" j$ b6 {- o, ?# u; _ 根据最高法《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规定,在劳动争议纠纷案件中,因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问题而发生劳动争议的,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而负担举证责任的一方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自己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 P. g0 h. n" J" ~# X 在本案中被告于此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就是法院采信原告的时间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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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本案例所涉及的外来人员综合保险是上海市的地方政策,别的地方没有这个保险。
* D; m; q, }9 ?: J: q4 O 本案例对于相近情况的劳动者有较高的参考价值。, Q/ w# q" x: Y
个人解读意见,供参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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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发表于 2008-10-20 17:46
| 只看该作者
应该多些法律知识!.gi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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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之所以区别于昨天,恰恰是因为昨天的感受依然在我们心中。岁月的洗礼总能给我们留下淡淡的回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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