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主与卖房人越过中介交易 中介索赔违约金被驳(看房协议纠纷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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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主与卖房人越过中介交易 中介索赔违约金被驳(看房协议纠纷解读)
买主与卖房人越过中介交易 中介索赔违约金被驳
" q2 L5 e+ C& m# i- Z" J& G+ Q, E& }" x- i, L' R5 ^+ _
发布时间:2008-10-20 15:47:56 : ]& g4 W, p* f
) @% q# V+ p; Q2 a9 Y9 @2 z2 n 中国法院网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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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中介公司为买、卖双方提供看房屋后,均约定,买方如购买该房必须通过中介公司,不得与该房出售人私下交易或通过其他房地产经纪公司进行交易;否则视为违约,并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这种看房服务是否构成居间合同?这种约定是否有效?日前,北京市宣武区人民法院审结了这样一起案件,首次以判决形式作出了明确的否定答复,并据此驳回了房屋中介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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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 b, g. b' D+ p8 r* k# a; c 原告恒宇世纪公司起诉称,今年5月7日,我公司为韩、刘夫妇二人提供了居间服务,带他们看了北京市房山区长韩路6号楼的一套房屋,并签订了看房协议。约定,如二人购买该房必须通过我公司,不得与该房出售人私下交易或通过其他房地产经纪公司进行交易;否则视为违约,须支付房款总价3%的违约金。韩、刘看房后感到满意,在我公司安排下,曾两次与房屋出售方见面洽谈,出售方配合他二人签订了银行贷款合同。后韩、刘二越过我公司通过另一家经纪公司与出售方办理了房屋交易手续。在居间服务期间,我公司为被告所购房屋做广告宣传等花费了2000余元。现诉至法院,要求二被告支付我公司违约金6.14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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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r' Y8 u# e% {8 {/ H 韩、刘二人认为,中介的看房服务尚不构成居间服务。因为双方既未签署居间合同,亦未就居间服务涉及的内容、对价、权利义务等进行协商及约定。所谓看房协议系中介拟定内容后让我们签的字,仅表明原告员工曾带我们看过房。并未告知我们违约金的含义及计算基数。上述所涉房屋信息为公开信息,各方均可通过公共网络获取该信息,中介公司对该信息并不享有独占性,我们有权利选择更适合自己的房地产经纪公司进行交易。7 p, ?4 [. e, o b9 N4 {. 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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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法院查明,出售方曾多次在互联网上发布个人出售信息,在信息发布后,有多个中介和个人联系看房及买房事宜。宣武法院据此认为,恒宇世纪公司起诉依据的《看房协议》所涉及的房屋信息,系通过此前互联网络公开的房源信息,对于是否进行该房屋的交易、是否选择恒宇世纪公司作为交易的中介机构,韩、刘夫妇二人作为消费者,依法享有自主选择服务的权利,对于此权利,恒宇世纪公司无权进行干涉。恒宇世纪公司拟定的《看房协议》的内容,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关于“消费者依法享有自主选择服务的权利”的规定,应属无效。恒宇世纪公司依据该协议要求韩、刘二人支付违约金的请求,法院不予支持。并在判决书中特别指出,在二手房交易过程中,相对于买卖双方的公民个人,房地产经纪机构在交易信息、交易资源、交易经验、交易技巧等方面具有相当大的优势;若放任房地产经纪机构滥用这一优势,势必损害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并将导致整个房地产交易秩序的混乱。7 m3 e* m# n4 C% i c2 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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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杉树律师解读】$ q: O% U% X4 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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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看房协议》及其争议,其实并不是一个复杂的问题。可是现实促成了这种复杂:各地常有法院支持中介机构的这类格式合同。而这,其实是不对的。+ H2 B& R# r U
- L$ r! S/ P7 E& P 针对这类格式条款,《合同法》规定的很明确。《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本案提到的格式条款称:“如业主要买房必须通过该中介公司,否则视为违约”,这一规定排除了业主方的多项权利,包括《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提到的交易自由选择权和公平交易权。(在与本案相关的部分)前者意指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有权在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时,进行比较、鉴别和挑选;后者意指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等公平交易条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
! V; Q v, [ |这么一看,其实就是清楚的:虽然当事人签署了合同,但是相关条款是无效的。- d- e- L% _7 H1 C) R6 L9 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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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中介机构来说,保障他们提供看房劳务获得报酬的方式不应是这样。行业应当能找出更合理的解决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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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书“特别指出”部分的叙述很好。法院就应当经常体系地观察并评价与案件相关的社会现象,这样才能更好地树立法院应有的权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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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解读意见,供参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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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1-4 08: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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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发表于 2008-11-5 1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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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个不错的案例,有处于监督和加强中介的规范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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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介费有点太狮子大开口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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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1-11 15: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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